关于印发《常州工学院教学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2023-10-31 浏览次数: 13

校教〔202339

关于印发《常州工学院教学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体育教学部,各部门

《常州工学院教学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决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工学院教学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0231018

 

 

 

 

 

 

 

 

常州工学院教学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教学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促进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学校教学项目建设管理相关文件精神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本办法所述教学项目是指各级各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改革研究、教学成果培育、实践教学等项目。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教学项目经费是指以上项目获得立项的资助教育经费。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三条  教学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保证经费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扩大经费使用范围或变相挪用。

第四条  教务处是项目的学校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研究与实施指导、进展管理和经费管理,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各学院是项目研究与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统筹督促学院所有教学研究与建设项目的研究、实施与管理。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按规定和程序使用经费,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六条  经费支出是指项目在研究与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必须与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密切相关,且各类别须在比例上限内开支,禁止挪用或转作他用。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与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经费支出有设备购置经费的预算项目,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采购和管理。设备费仅在上级拨付的专业建设平台等项目经费中列支,列支比例按项目要求执行。

(二)培训、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参与项目研究与实施的有关人员参加国内外培训、进修等所发生的培训会务费以及开展业务培训、调研、学术交流等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会议费:围绕项目研究与实施承办的专题研讨、结项等会议费用。承办会议应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

(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与项目相关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印刷费、文献检索费等。

(五)专家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支付给聘请的咨询专家或机构、组织项目成果鉴定或评审等所支出的费用。

(六)课程视频录制费:课程建设的录制与维护费用等,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采购和管理。

(七)实验耗材费:用于学生实习、实践等实验材料费。

(八)其他: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务、教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 在项目研究与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或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申请,项目所在学院或单位同意,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各类教学项目必须按项目建设要求按时完成。对分年度划拨经费的项目,没有按期完成当年预期工作目标的,将视完成情况减少拨款或停拨下一年度经费。项目通过验收后3个月内未使用完的经费,学校将项目结余经费收回。

第五章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