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工政教〔2013〕3号
关于做好我校2013届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直属学部:
为做好2013届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常州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常工政〔2004〕45号)和《关于调整2009届及以后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英语成绩要求的通知》(常工政教〔2008〕5号)等规定,现对2013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做如下相关要求,请各二级学院、直属学部根据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2013届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可授予学士学位。其中对外语成绩、选修课学分和补考、重修成绩及其累计学分具体规定如下:
(一)外语成绩要求
1.非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要求达到425分及以上。
2.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专业英语四级成绩要求达到60分及以上,或者专业英语八级成绩达到55分及以上。
3.日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要求达到425分及以上,或日语专业四级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或日本语能力测试达到N2级。软件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专业本科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要求达到425分及以上,或全国大学日语四级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或日本语能力测试达到N3级。
4.修学大学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本科毕业生,相应修读语种全国大学外语(日语、俄语等)四级成绩要求达到60分及以上。
(二)本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限选课(一个方向)和实践性环节中补考和重修(及格后的重修除外)成绩在70分或中等以下的课程学分累计<25学分。
(三)选修课学分达到培养方案的规定要求。
二、校学位委员会2010年12月8日研究决定:凡2009年9月1日以后因作弊而受处分者(以作弊时间为准),一律不再授予其学士学位。
三、应届本科毕业生因所学课程成绩未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原则上可在毕业后一年内回校重修相关课程,经考核合格并获得规定的学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学位授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且十分严肃的工作,请各二级学院、直属学部高度重视,将上述事项及时通知学生。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