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素质教育讲座管理,繁荣校园文化,加强学术交流,提高学生素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面向学生开设的各类素质教育讲座、创新创业讲座、学术报告等,以下简称讲座。
第二章 讲座内容
第三条 讲座的内容必须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讲座的内容应切合学生的实际,针对学生的需求,有助于开阔学生的视野、提升学生的素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五条 根据内容,可将讲座分为人文、科技两大系列,涵盖社会热点、哲学思潮、历史文化、艺术鉴赏、生涯规划、创新创业、名人成长、科学思维、经济发展、技术应用、科技动态、学术前沿等领域。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直属学部)、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管理职能,开设不同系列的讲座,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逐渐形成体系和特色。
第三章 主讲资格
第七条 主讲人应具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具有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口头表达能力强,对所讲内容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第八条 校内主讲人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九条 校外主讲人一般应为优秀企业家、社会精英、成功人士、杰出校友、教学名师、知名专家学者等。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学校文化素质教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素质教育讲座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度制定、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文化素质教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讲座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直属学部)、相关职能部门结合本单位的学科专业特点、工作职能等,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开设系列讲座。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直属学部)、相关职能部门应于每年初对本单位拟举办的讲座进行规划设计,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安排专人负责协调落实。
第十四条 讲座的主题、时间地点安排、主讲人简介等信息一般应提前两天发布。每次讲座的时间应不少于90分钟。
第十五条 讲座的书面记录、音像资料等,由承办单位按照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存档。
第十六条 学校统一制作“常州工学院素质教育讲座证书”,可根据需要颁发给主讲人。
第十七条 学校统一印制《常州工学院素质教育讲座记录本》,发放给学生。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直属学部)、相关职能部门举办的系列讲座如需冠名,应报学校党委宣传部核准备案。按照学校已有管理规定,需要报批的讲座,应报党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批准后再实施。
第五章 学分认定
第十九条 学校将素质教育讲座纳入学分制管理。各二级学院(直属学部)举办的讲座需要认定学分的,须填写“常州工学院素质教育讲座登记表”(见附件),经教学负责人批准签字后,存入教学档案备查。职能部门主办的该类讲座,由教务处核准备案。经核准可以纳入学分计算的讲座,应在通知、海报中明确告知学生。
第二十条 学生每听满10次准予认定学分的讲座,可获得2个通识选修课程学分,不满10次的不予认定学分。
第二十一条 讲座学分认定的程序和要求如下:
1.学生持《常州工学院素质教育讲座记录本》(以下简称记录本)进场听讲并做好记录。听完出场时,工作人员在记录本相应栏目内加盖确认章。确认章由教务处统一制作发放,各讲座主办单位应安排专人保管。
2.学生听完讲座后,须撰写听后心得,填写在记录本相应栏目内。
3.学生听满10次准予认定学分的讲座后,可将记录本交送所属二级学院指定的教师查看核实。核实无误后,由二级学院安排教师按照通识选修课程的相关规定在第七学期进行成绩登录、材料整理等。
4.记录本丢失的,或没有加盖确认章的,或没有填写记录的,或没有填写听后心得的,均不能认定学分。
5.对于弄虚作假的学生,不予认定学分。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组织的讲座,由承办的职能部门为讲座人支付一定的劳务报酬,从本部门业务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直属学部)组织的讲座,由二级学院(直属学部)为讲座人支付一定的劳务报酬,可从本单位的人才培养经费、活动经费或其他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经费列支的科目、额度以及报销凭据须符合学校的财务管理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常州工学院素质教育讲座登记表
讲座题目 | | |||||
主讲人 | | 职称 职务 | | 所在单位 | | |
讲座时间 | | 讲座 地点 | | 听讲对象 | | |
主讲人简介 | | |||||
讲座主要内容 | | |||||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注:需要认定学分的素质教育讲座填写此表,由各二级学院(直属学部)教学负责人审核签字。各职能部门举办的需认定此类学分的讲座,由教务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