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2014〕60号
关于制订2015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直属教学部:
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组织教学内容、安排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为保证2015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订要求
1.培养方案的制订人为专业系主任,二级学院审核人为二级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
2.2015级专业培养方案模板可在教务处网页“下载中心”栏目下的“培养方案模板”中下载。
3.课程代码由课程所属二级学院(直属教学部)根据教务处公布的编码规则编制。课程编码规则请在教务处网页“下载中心”栏目下的“其他资料”中下载。
4.设置“机械制图”、“工程绘图”、“金工实习”、“电工实习”、“电子实习”等课程的专业,必须与开课学院商定这些课程的学时数(或周数)、开课学期与周次,以避免此类课程集中安排在某一学期或某几周的情况。
5.各专业可根据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决定本专业是否开设通识课程模块中的大学语文、计算机语言课程以及选择何种语言,也可以改设其他计算机类课程。
6.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2学分)统一改设为专业导论与职业发展(1学分)、就业指导(1学分)。其中,“专业导论与职业发展”统一安排在第一学期,“就业指导”安排在第六学期。上述两门课程均进课表、定教师,统一安排上课。
7.根据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常工党〔2014〕27号)的要求,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学时、学分、开课学期等均有所调整,具体见2015级专业培养方案模板。
8.每学期教学周数统一为19周。其中标准学制为四年的各专业,第一、八学期教学周数为18周;标准学制为五年的专业,第一、十学期教学周数为18周。
9.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均应经专业指导委员会论证通过,方可送交教务处。同时,应适当邀请用人单位代表参与培养方案的制定、论证工作。
10.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方向课程可适当前移,周学时可适当突破学校原有规定,避免第一学年主要课程过少的情况出现。原则上,毕业学期只安排毕业设计(论文)和毕业实习。
11.各专业在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时,应统筹考虑国家专业标准、国际专业认证、学校办学定位以及专业特色等因素,制订出符合本科要求、体现办学定位和专业特色的人才培养方案。
12.培养方案中提出的目标、要求、知识、能力,必须有相应的课程(教学环节)支撑。
13.制订培养方案的其他要求,请查阅“关于专业培养方案制(修)订和执行的原则意见(试行)”(院教〔2012〕14号)。
二、进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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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方案的制订关系到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各教学单位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各阶段进度安排开展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