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请假应提出书面申请。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的由辅导员批准;请假一周以内(含一周)的由二级学院分管院长或书记批准;超过一周的,由二级学院分管院长或书记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2)学生请病假需凭校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事假须附其他有关证明。
(3)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社会调查等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因故请假,由学校带队教师批准,准假权限为三天。超过三天的按(1)中规定执行。
(4)学生参加由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需请假的,由组织者提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批准。
(5)学生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到二级学院销假。如假满仍不能继续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