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充分发挥教学成果的引领激励作用,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江苏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批准、授予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主要形式为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
第四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审1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级。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教学成果奖:具有原创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有突破,教育理念先进,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学校教学规律和学生培养规律的成果;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取得明显实效的成果;具有示范性和指导推广价值,取得较高认同度,产生积极影响的成果。
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较大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重要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重要贡献,在本省处于先进水平并产生重要影响。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具有广泛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显著成效,在本校产生重要影响。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或实践的某一方面有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具有明显成效。
第六条 教学成果奖的评选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坚持贯彻教育方针、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的导向,坚持质量第一、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的导向,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有利于鼓励教师潜心教书育人的导向,确保评审结果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申请教学成果奖的个人,应当为主持和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作出主要贡献者。申请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应当为派员主持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提供主要物质技术条件保障者。教学成果由2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可联合申请。
第九条 申请教学成果奖,应填写《常州工学院教学成果奖申报表》,提交教学成果报告、教学成果应用和效果证明材料以及规定的其他材料。教务处应在学校网站上将所有申请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经公示无异议,以及异议已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成果,由教务处组织评审。
第十条 教务处聘请专家组建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教学成果奖的初评,提出获奖项目与奖励等级建议。校学术委员会对初评结果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论证评审。校长办公会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通过的获奖项目,应在学校网站上公示7日。
第十一条 教学成果奖评审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提出,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电话等。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教务处对异议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核实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 教学成果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会成员本人为教学成果奖申请人的,或与教学成果奖申请人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参加当年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公布获得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和个人名单,并颁发相应证书和奖金。奖金归获奖单位或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截留。
第十四条 个人获得教学成果奖的,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岗位聘任、绩效考核、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从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的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第十六条 教学成果奖申请人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在批准授予前发现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批准授予的将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给予责任人相应处分。撤销的教学成果奖,由教务处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在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中,相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常州工学院教学成果评定办法》(院教[2005]65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