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工政〔2017〕159号
一、指导思想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对应用型本科人才的需求,遵循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规律,以立德树人、提高质量为根本任务,落实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基本定位和办学理念;要体现全面发展的人才观、以“学生发展为中心”的教育观,突出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的结合;要注重对学生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致力于提高学生未来职业的适应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育人为本,德育为先
扎实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进课堂、进头脑,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把思想政治教育、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的全过程,注重学生道德素养、人文素质和科学精神的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加强学业指导,实现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育人,引导学生成人成才。
(二)需求导向,多元发展
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对人才的需求,结合生源特点、学生发展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逐步完善符合卓越应用型、高素质技能型、复合应用型人才培养要求的人才培养方案,为学生的多元发展创造条件。
(三)强化实践,学以致用
遵循应用型人才培养规律,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丰富实践(实验)教学内容,深化实践(实验)教学改革,把“第二课堂”实践活动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着力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和创造力。
(四)科学统筹,整体优化
以教育部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标准为基本要求,结合专业实际,正确处理通识与专业、必修与选修、理论与实践、课内与课外、校内与校外等教学活动之间的关系,均衡设置各学年学分,统筹安排各学期课程,逐步优化人才培养方案。
三、框架结构
1.培养目标
2.毕业要求
3.主干学科
4.核心课程
5.主要实践性环节
6.主要专业实验
7.学习年限
8.授予学位
9.课程设置
10.集中实践性环节
11.各模块学分、学时分配
12.有关说明
13.附件:(1)各学期教学安排
13.附件:(2)毕业要求实现矩阵
四、基本要求
(一)专业名称
未设置方向的专业培养方案名称应为“××××专业培养方案”,设置方向的专业培养方案名称应为“××××专业(××××方向)培养方案”。专业名称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规定,同时标注中文和英文名称。
(二)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应清楚描述学生最具竞争优势的就业领域,毕业后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为5年左右)的实践应该能够达到的职业和专业成就,能够承担的社会与专业责任。同时,培养目标应易于分解和评价,以便将其落实到毕业要求中去。
(三)毕业要求
毕业要求是对本专业学生毕业时应该具有的知识、能力和素养的具体描述,是学生完成学业时应该取得的学习成果。毕业要求应逐条进行具体表述,要能有效支撑培养目标的达成,并全面覆盖专业标准要求。
(四)主干学科
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确定。
(五)核心课程
依据毕业要求并参照教育部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标准确定,可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专业特点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覆盖各专业标准中提到的知识领域。
(六)主要实践性环节
主要包括各类实习、课程设计、社会调查(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
(七)主要专业实验
依据毕业要求并参照教育部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标准确定,如本专业无专业实验,此栏目可删除。
(八)学习年限
标准学制一般为4年或5年,专升本、高职与本科“3+2”衔接培养专业标准学制为2年。普通本科学生学习年限可以为3~8年,专升本、高职与本科“3+2”衔接培养专业学生学习年限为2~4年。
(九)授予学位
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规定。
(十)课程设置
课程设置由通识教育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集中实践性环节四个模块组成。
1.通识教育课程模块
由学校统一规划,设必修与选修两部分。
必修部分主要包括思想政治理论类、数学类、人文基础类、外语类、计算机类、物理类、体育、军事理论、专业导论与职业发展、就业指导等课程。其中数学类、人文基础类、外语类、计算机类、物理类课程实施分类教学,由相关二级学院(体育部)开出不同教学要求的课程,各专业根据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自行选择合适的课程。
选修部分为全校性通识选修课,主要包括外语类、人文社科类、自然科学类、公共艺术类、创新创业类等课程,由教务处统一制定选修目录。其中非英语类专业学生至少选修2学分的英语类课程,非艺术类专业学生至少选修2学分的公共艺术类课程,理工类专业学生至少选修2学分的人文社科类课程,经济管理类和教育人文艺术类专业学生至少选修2学分的自然科学类课程。
2.专业基础课程模块
由二级学院统一规划,可根据需要设必修和选修两部分。其中必修部分按专业大类要求设置,选修部分按专业要求设置。
3.专业课程模块
由专业系规划,设必修和选修两部分。该模块的课程要紧紧围绕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设置,体现本专业的核心知能和专业特色。
4.集中实践性环节模块
主要包括军训、专业综合实验、课程设计、大作业、各类实习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集中实践性环节。
5.课程代码编写要求
(1)课程名称要规范。名称相同、但教学要求不同的课程,或者同一课程分几个学期开设的课程,应在课程名称后用Ⅰ、Ⅱ、Ⅲ…或A、B、C…等加以区分,并分别编码。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要同时标注中文和英文名称。其中,双语课程在课程名称后还需标注“双语”,全英文课程在课程名称后还需标注“全英文”。
(2)课程代码由7位数字组成,第1~2位为开课归口二级学院(体育部)编号,第3~4位为开课专业系(教学部、教研室或实验室等)编号,第5~7位为课程序号。
1.四年制专业的总学分为“150+10”学分,五年制专业的总学分为“190+10”学分。其中150(190)学分为集中排课的教学环节,10学分为按专题进行的教学环节。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参加专业认证(评估)专业等有特殊需求的专业的总学分可另行商定。
2.按专题进行的教学环节及学分要求为:
(1)军训2学分,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组织实施;
(2)大学生心理健康与安全教育2学分,心理健康教育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组织实施;安全教育由教务处牵头组织实施。
(3)形势与政策2学分,由马克思主义学院牵头组织实施;
(4)创新创业教育类2学分,由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牵头组织实施;
(5)“第二课堂”实践类2学分,由团委牵头组织实施。
3.各专业通识教育课程模块学分占总学分的比例原则上理工类专业不低于35%,经济管理类和教育人文艺术类专业不低于25%;专业基础课程模块不低于20%;专业课程模块不低于15%;集中实践性环节模块理工类专业不低于20%,经济管理类和教育人文艺术类专业不低于15%。各专业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对以上各模块比例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符合教育部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标准的要求。
4.最小学分单位为0.5。
(十二)学时要求
1.通识教育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每1学分为16学时。
2.集中实践性环节每1学分为1周,计32学时。
3.各类学时计算办法如下:
(1)实践教学学时数=通识教育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三个模块中的实验、实践(课内、外)总学时数+集中实践性环节模块学分数×32。
(2)理论教学学时数=通识教育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三个模块中的讲授总学时数。
(3)总学时数=实践教学学时数+理论教学学时数。
4.理工类专业的实践(实验)教学学时数占总学时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经济管理类和教育人文艺术类专业原则上不低于30%。各专业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对上述比例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符合教育部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标准的要求。
5.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各专业除第一学期为18周、最后一学期为18周外(其中最后两周为毕业教育与就创业指导),其余学期均为19周。每学期课程安排要考虑周学时的均衡性,周学时原则上不超过22学时。
6.每学期的考试课程(不含体育课)一般不少于3门,课程名称前加符号“Δ”予以区分。考试课程原则上统一安排在考试周进行。
7.鼓励各专业试行短学期制,在第二、四、六学期(五年制专业为第二、四、六、八学期)的第18~19周安排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随后安排2~3周的暑期社会实践。
(十三)附件
1.各学期教学安排
按照给定的参考模板填写。
2.毕业要求实现矩阵
各专业要将每条毕业要求细分为若干有明确对应关系的指标点(一般为3个左右),通过指标点使其具体化、可评价,并逐条落实到每一门课程中。在此基础上,制订毕业要求实现矩阵(参见模板)作为附件置于培养方案之后。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专业、参加各类专业认证(评估)的专业还必须设计完整的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体系,建议其他专业也要设计相应的评价体系。
五、制(修)订程序
(一)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要依据反向设计的思路,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培养目标,由培养目标决定毕业要求,再由毕业要求决定课程设置;要明确各环节教学内容对毕业要求和培养目标的支撑作用,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培养目标的达成度。
(二)专业系具体负责人才培养方案的制(修)订工作。各专业系应组织专业系教师委员会和专业指导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和论证,确保人才培养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中外合作办学、对口单招、专升本、“3+2”“3+4”分段培养项目等专业,须专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进行较大幅度调整,必须进行广泛调研和论证。
(三)二级学院应组织教授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和校内外专家等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核,经院长同意并签字后报教务处。各二级学院在申报新专业时,必须比预计招生的学期提前一年完成新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工作。
(四)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负责人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形式审查,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六、方案的执行
(一)人才培养方案经教务处审核和主管校长审批后,各二级学院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二)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教学任务应在规定的学期内组织实施,各教学环节的学时(周)数必须与规定的学时(周)数一致,因排课需要每门课程可有4学时以内的调整。
(三)在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过程中,如确实需要调整,应在实施计划的前一学期由二级学院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填写“人才培养方案调整审批表”,经教务处和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本意见自2018级开始实施。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