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工政教〔201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与学分制管理相适应的教学管理制度,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的意见》(苏教高〔2015〕23号)《常州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常工政〔2017〕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普通本科、对口单招、中职与普通本科“3+4”分段培养项目(以下简称为“3+4”项目)专业的标准学制为4年或5年。专转本、高职与普通本科“3+2”分段培养项目(以下简称为“3+2”项目)专业的标准学制为2年。各专业按标准学制制订人才培养方案。
第四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所规定的总学分和各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五条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提前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和各类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可申请提前毕业。若因各种原因不能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和各类学分的,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但延长后总的学习年限普通本科、对口单招、“3+4”项目各专业不超过8年,专转本、“3+2”项目专业不得超过4年。
第三章课程与课程修读
第六条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基础理论与基本技能课程。
(二)选修课是指学生根据学校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选修的课程以及学生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行修读的课程等。
第七条课程免修。
(一)对于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且已修读学分累计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可申请免修某些课程。申请免修的学生需填写“免修课程考试申请表”并附交有关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专业系主任批准,由二级学院分管教学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经审核同意免修的学生可不跟班参加该课程的学习,但需跟班参加课程考核。课程考核及学分的获得按《常州工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修订)》有关规定执行。免修课程中所含的课内实验(实践)部分不得免修,实验(实践)部分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三)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军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课程及其它集中实践性环节不得申请免修。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后经批准复学的,体育、军训等课程,可按照《常州工学院学分认定办法(试行)》申请学分认定。
第八条课程重修。
(一)学生所修理论课程,若考核不合格,可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则须重修。集中实践性环节考核不合格者,须直接重修。重修考核不合格的课程,不记成绩,可继续重修。
(二)课程重修可采用跟班听课、辅导重修、单独开班重修等形式进行,其教学要求与正常开设的课程一致。
(三)课程重修须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重修费。
第四章 学分与学分绩点
第九条学生达到所修课程各教学环节的要求,经考核成绩合格的,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条为全面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采用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考核的综合评价指标。学分绩点评价方法如下:
(一)课程成绩绩点的计算
1.以百分制记载成绩的课程
课程成绩绩点=(总评成绩/10)-5。总评成绩小于60分的课程成绩绩点为0。
2.以五级制记载成绩的课程,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为:
总评成绩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绩点 | 4.5 | 3.5 | 2.5 | 1.5 | 0 |
(二)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课程成绩绩点
(三)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
第五章选课
第十一条学生选课一般安排在前一学期的第十二周左右办理。选课前,学生必须详细阅读选课方面的有关规定和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了解学期开课情况,在教师指导下进行选课。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必须在取得先行课程学分后,方可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二条选课学生不足20人的课程,一般不单独设班开课,学生应及时改选其它课程。
第十三条学生获得选课注册通知后,必须按规定参加课程学习,无故缺课者按旷课处理。凡有相应实验(实践)的课程,原则上应同时修读理论课和实验(实践)课。
第十四条未经注册的学生,原则上不得选课听课。未修读先行课程或者先行课不及格的,一般不能修读后续课程。
第六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由《常州工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修订)》另行规定。
第七章辅修
第十六条具备条件的二级学院应向全校开设辅修专业的课程,并制定相应的培养方案。
第十七条有意愿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可申请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并有计划地选修专业的有关课程。
第十八条学生修完辅修专业所规定的所有课程且通过考核后,学校为其发放相应辅修专业的学习证明。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费用。辅修专业课程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
第八章收费
第十九条由《常州工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修订)》另行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8级学生起开始执行,其他学生仍适用于《常州工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常工政教〔2011〕9号)。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