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6〕105号,苏教费〔2006〕319号,苏教综〔2006〕57号)以及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7〕243)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学分制收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个部分,专业学费按学年计算,学分学费按学分计算。学生正常完成规定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超过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各年级各专业的收费标准以物价部门批准(备案)为准。具体收费标准为:
收费项目 | 专业类别 | |||||||
工科类 | 理科 类 | 人文经管 类 | 艺术类 | 建筑学 (五年制) | 嵌入式 培养 | 中外合作办学 | ||
学年学费(元/学年) (按照2018年标准) | 5800 | 5500 | 5200 | 6800 | 5800 | 7800 | 22000 | |
学分制 学费 | 专业学费(元/学年) (按照2018年标准) | 1800 | 1500 | 1200 | 2800 | 1800 | 3800 | 17750 |
学分学费(元/学分)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第四条 学校按物价部门批准(备案)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如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调整学年学费,则按不高于学年总学费的前提下相应调整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生在自己所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外要求加(选、辅)修其它专业的课程,可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选、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第六条 如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则按其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全年的专业学费,并按转入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第七条 学生每学期初选定修读课程后,学校给予学生不少于2周的试修时间。学生在试修期间自行退选课程,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修读时间在课程课时一半以内的,免收退选课程50%的学费;超过一半的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八条 学生由于退学、转学、出国等原因终止学业的,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全额退还其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的退还50%的专业学费;第二学期内批准的不退专业学费,学分学费退费按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学生因生病、创业等原因休学或参军的,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的退费按照第七、八条的规定执行。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休学期满或退役后复学,按随读年级和专业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条 经批准赴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的学生,其在外
学习期间应按原所在年级的学费标准向学校缴纳学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赴国(境)外合作院校相关专业学习期间免缴我校学费。
第十一条 学生因休学、参军、课程考核不及格等原因未取得课程学分,或者对已经修读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学校按该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 对经批准需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学校按需修读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已按学制年限收取专业学费的,不再另外收取专业学费。
第十三条 学生交清学费后方可注册。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交纳学费的学生,须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经学工处、财务处批准,在办理学费缓缴手续后注册。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学分制收费标准、退费办法、收费管理及减免政策等有关内容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级学生开始执行,其它学生仍适用于《常州工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常工政教〔2011〕9号)。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