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工政〔2021〕5号
各二级学院、体育教学部,各部门:
《常州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已经学校研究决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1年1月15日
常州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江苏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牢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个核心,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依法管理、完善制度、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二)修满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和各类专项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全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2.00(实际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结果经四舍五入后,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四)外语成绩要求:
1.普通本科毕业生(非外语类专业统招生,含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外高校学分互认联合培养项目等普通本科专业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390分及以上。
2.艺术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330分及以上。
3.对口单招项目、专转本项目、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贯通培养项目(含中职与普通本科“3+4”分段培养项目、高职与普通本科“3+2”分段培养项目、高职与普通本科联合培养项目(4+0)等)等其他类型非艺术类专业本科毕业生(以下统称为其他类型本科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355分及以上。
4.英语类专业普通本科毕业生,专业英语四级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或者专业英语八级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英语类其他类型本科毕业生,专业英语四级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或者专业英语八级成绩达到45分及以上。
5.日语类专业普通本科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390分及以上,或专业日语四级成绩达到66分及以上,或日本语能力测试成绩达到N2级90分及以上;日语类专业其他类型本科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355分及以上,或专业日语四级成绩达到55分及以上,或日本语能力测试成绩达到N2级75分及以上。
6.修学大学外语语种为非英语的本科毕业生,其所修语种的全国大学外语(日语、俄语等)四级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或日本语能力测试成绩达到N3级及以上(其所修语种为日语)。
7.通识必修课程中要求同时修学日语和大学英语的相关专业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390分及以上,或全国大学日语四级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或日本语能力测试成绩达到N3级及以上。
8.因中外合作办学或学分互认等项目而出国修读的本科毕业生,在获得国外合作学校学士学位的同时,学校即可认定其学位外语成绩合格。
9.非英语类专业本科毕业生,雅思英语成绩5分及以上或托福英语成绩45分及以上,学校即可认定其学位外语成绩合格。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全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或学位外语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三)因考试作弊而受处分者。
(四)有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五)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的其他不能授予学士学位情形者。
第三章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下述程序进行:
(一)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二级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情况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一进行初审,并将初审评议、表决情况及初审通过的名单等材料提交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学校召开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有关材料进行评议、审核,并就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做出决议。
(三)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在校内公开,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查。
(四)毕业生对于学士学位授予、撤销等有异议的,可在信息发布后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五)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
第八条学士学位补授工作规定:
(一)因所修课程成绩或外语成绩未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回校重修相关课程。经考核合格并达到规定的要求,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二)应届本科结业生可在结业离校后一年内回校重修相关课程。经考核合格并达到规定的要求,获得毕业资格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三)学士学位补授工作程序同本章第七条。
(四)学校受理补授学士学位申请的时间为每年6月、9月和12月。在规定时间之外,不予受理。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为教务处。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授予初审信息汇总与复查,学位证书制作、发放以及学位授予信息的上报等工作。
第四章学位证书管理
第十条教务处负责按教育部学位证书格式要求统一制作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统一编号,加盖学校公章和校长签字章,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证书发放的要求和流程如下:
(一)各二级学院毕业生学位证书的发放工作由二级学院院长负责。
(二)各二级学院指定专人到教务处统一领取学位证书,并妥善保管。
(三)各二级学院要及时安排发放学位证书。学位证书发放时,应要求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凡未办清离校手续的,不予发放;同时,应要求毕业生在《应届毕业生学历(位)证书发放签名表》上签名确认,避免错发、遗失。
(四)学位信息一经上报和电子注册,将无法进行修改。各二级学院务必告知领到学位证书的学生,必须当场仔细核对证书上各项信息。如有问题,必须于领证当天至教务处核查解决,避免因证书信息错误导致毕业生在就业、职称晋升、升学等方面的不便。
(五)学位证书不得由他人代领,教务处及各二级学院不寄送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学位授予记录须记入学生档案,相关材料整理成册,由教务处递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十三条如学士学位证书损毁或遗失,学生可到学校档案馆申请办理学士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位证书;已发的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级学生开始执行。其他学生仍适用于原有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