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相关工作的通知》(苏教学函〔2017〕5号)、《常州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常工政〔2017〕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含艺术类等专业成绩录取分数线,选测科目录取等级要求等)。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对口单招、专转本、现代职教体系高职与普通本科“3+2”分段培养项目、中职与普通本科“3+4”分段培养项目、第二学士学位等)。
(六)跨学科门类的。
(七)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八)处于休学期间的。
(九)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条 办理转学手续的基本程序:
(一)我校学生转入省内其他学校。经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双方在《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以下简称为《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在学生转学完成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将转学的相关材料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二)我校学生转入外省(市、自治区)学校。经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双方在《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我校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经江苏省教育厅商拟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省内其他学校学生转入我校。经转出学校和我校同意,双方在《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在学生转学完成3个月内,由我校将转学的相关材料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四)外省(市、自治区)学校学生转入我校。经转出学校和我校同意,双方在《备案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经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江苏省教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五)我校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申请转出,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递交书面转学申请、说明理由,填写《备案表》一式四份。经二级学院、教务处审核转学理由的正当性和证据的充分性,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六)外校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申请转入我校,经转出学校同意后,我校按有关要求审核转学理由的正当性、证据的充分性、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转学规定及我校培养要求且我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履行公示程序。
(七)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我校出具相关证明,并协助省教育厅联系符合转入条件的同层次学校。
第五条 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应按照以下要求将相关材料准备齐全,交由我校向省教育厅备案。
(一)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二)学生转学申请书(须学生本人手写签名,并加盖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公章)。
(三)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加盖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公章)。
(四)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加盖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公章)。
(五)学生录取花名册(加盖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公章)。
(六)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花名册(艺体类等专业转学的,应另附本人高考时专业测试成绩证明和转入学校相应年份在同一生源地录取的专业分数等,加盖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公章)。
(七)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加盖公示部门章)。
(八)相关证明材料。
1.因患病转学的,出具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2.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转学的,出具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证明材料(加盖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公章)。
3.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而转学的,出具转出学校相关证明以及参军、退役或休学等相关证明(加盖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公章)。
(九)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含转入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十)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
以上材料中,转学备案表一式四份,其余材料一式一份。材料(一)至(八)由申请转学的学生负责提供;材料(九)至(十)由学校负责提供。
第六条 学校受理学生转学的部门为教务处。原则上在每学期期末集中办理,具体时间为:每年12月25日至次年
第七条 学校通过校园网履行转学公示程序,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八条 经批准转入我校的学生,报到时须向教务处递交个人档案、原所在学校已修课程成绩单等材料。
第九条 经批准转出我校的学生,须在到转入学校报到前,结清相关费用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常州工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试行)》(常工政教〔2015〕4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