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验室开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2005-11-01 浏览次数: 876
                                                     院教〔2005〕24号
各二级学院(直属学部):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开放程度也是实验室建设水平的重要考核指标。为充分发挥实验室在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加强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更好地挖掘实验仪器设备的潜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各二级学院(直属学部)应该在保证完成计划内实验教学的前提下,采取多种形式将实验室对学生开放。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对实验室开放管理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从本学期起,各二级学院要努力创造条件使实验室向相关专业学生开放,全校性公共基础课实验室应该面向全校学生开放。
    二、实验室开放形式可分为:时间和空间上的开放;内容、手段和方法的开放等两种形式,前者是实验室开放的初级阶段和基本要求,后者是实验室开放的高级阶段和本质要求。
    (一)时间和空间上的开放:即延长开放时间,逐步实现全年全天候面向学生开放,提高使用效率,保证学生按需随时开展实验。
    (二)内容、手段和方法的开放:即学生根据实验内容,自主选择实验手段和实验方法。
    三、实验室的开放须由实验室所属二级学院(直属学部)填写《开放实验室申报表》(见附件一),并于9月10日前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
    四、实验室的开放要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每学期开学初,实验室应将本学期实验室开放时间、内容、场所等内容公布,并填写《实验室开放项目表》(见附件二)上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所有要使用开放实验室的学生都须填写《开放实验学生申请表》(见附件三),向相应实验室提出申请。
    五、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管理人员应根据预约参加实验的人数、实验内容做好设备、材料等实验准备工作,保证实验正常开出。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管理人员应及时解决实验室开放中出现的问题。
    六、实验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科学思维方法、实验技能和严谨工作作风的培养。学生在完成实验项目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论文或实验作品等材料。
    七、学生在实验室完成开放内容的实验,并经考核合格,可由各二级学院统一向教务处申请公共选修课学分。教务处根据实验时间及获得成果等具体情况核定学分,原则上每1学分的实验量须达16学时数,学生每学期开放实验的获得学分不超过3学分。
    八、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管理人员应认真做好实验室开放情况记录,每学期各二级学院中心实验室应将实验室的开放情况进行统计,填写《实验室开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四),上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
    九、实验室在开放中所需实验材料消耗及费用,每学期由各二级学院中心实验室核定统计,报物资处审核,并由学校统一安排发放,各二级学院中心实验室主任应严格把关,控制使用。
    十、实验室在开放中指导教师、管理人员的工作量,每学期由所在二级学院予以核算与统计,报教务处审核,并由学校统一考虑。
    十一、每学期结束后,各二级学院中心实验室应做好实验室的开放效果、经验总结等工作。
    十二、各二级学院实验室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学院实验室的开放管理细则。

    附件一: 开放实验室申报表
    附件二: 实验室开放项目表
    附件三: 开放实验学生申请表
    附件四:  实验室开放情况统计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