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教学检查工作的补充规定
作者:[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2004-09-09 浏览次数: 816
各二级学院、直属学部:
为了及时发现、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稳定的教学秩序,教务处于2004年4月下发了“常州工学院关于教学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院教[2004]2号)。根据实际运行的情况,现对该规定作如下补充说明:
1) 教学检查分为期初、期中和期末三段检查。其中,期初教学检查,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有新生的学期)第1~4周内进行;第二学期,应该在第1~2周内进行。期中教学检查在第9~10周内进行。期末教学检查在第19~20周内进行。
2) 各阶段教学检查都应该有教学检查小结。其中教学系部、基础实验室、中心实验室的教学检查小结由教学系部、基础实验室、中心实验室和二级学院(直属学部)分别存档。二级学院(直属学部)的教学检查小结由二级学院(直属学部)和教务处分别存档。
3) 教学系部、基础实验室、中心实验室的教学检查小结应该在教学检查结束后的下一周周二完成并上交。二级学院(直属学部)的教学检查小结应该在教学检查结束后的下一周周五完成并上交。
4) 对于教学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二级学院(直属学部)除了应该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教务处教学管理科外,还应该在教学检查小结中分析发生的原因,报告处理结果。
本学期期初教学检查工作已经结束。请各二级学院(直属学部)及下属教学部门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及时完成教学检查小结。

                                                          教务处
                                                      200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