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6]105号,苏教费[2006]319号,苏教综[2006]57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以选课为中心,允许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及专业方向,自主选修课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自主选择教师等。
第三条 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我校学分制收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个部分。专业学费按学年计算,学分学费按学分计算,学生正常完成规定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超过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各专业收费标准如下:
管理模式 | 项目 | 公办专业 | 合作办学 专业 | 民办 专业 |
理工类 专业 | 文管类 专业 | 艺术类 专业 | 建筑学专业 (5年) |
学年制 | 学年学费(元/学年) | 4600 | 4600 | 6800 | 4600 | 18000 | 13000 |
学分制 | 专业学费(元/学年) | 1000 | 1000 | 3200 | 920 | 14200 | 9400 |
学分学费(元/学分) | 80 | 80 | 80 | 80 | 80 | 80 |
第四条 各专业学生毕业需要获得的最低学分为:四年制公办理工类专业、艺术类专业180学分,经管文法类专业180学分,合作办学专业190学分,民办专业180学分,五年制建筑学专业230学分。
第五条 学校按学生当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费。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初可按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下一学年开学时,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的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第二学年及以后按学生选修学分数收费。
如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调整学年学费,则按不高于总学费的前提下相应调整专业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生在自己所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外要求加(选、辅)修其它专业课程,可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选、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免修课程不收取学分学费。
第七条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如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样的,学校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全年的专业学费,并按转入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转专业学生需满足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和最低学分方可毕业。
第八条 学生每学年初选定修读课程后,学校给学生不少于2周的试修时间,学生因各种原因在试修期间自行退选课程,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就学时间在课程课时一半以内的,免收退选课程50%的学费;超过一半的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九条 学生退学、转学、出国等终止学业,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全额退还其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的退还50%的专业学费,第二学期内批准的不退专业学费,学分学费退费按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或参军的,比照退学退费的规定退还有关费用。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休学期满复学,按随读年级和专业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条 实行学分制后,学校给不及格而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学生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学校按该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如果学生对已经修读的课程考试成绩不满意,可申请重修该课程,学校按该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学校将加强教学管理,保证学生能够按时、按质完成重新学习的课程。对因特殊原因经批准需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学校按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已按学制年限收取专业学费的,不再收取专业学费。
第十一条 学生交清学费后方可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报学校学工处、财务处批准,办理学费缓缴手续后注册。
第十二条 学分制收费从2011级新生开始,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在加强教学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的同时,建立学分制教学管理与收费管理相衔接的软件平台,积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学分制条件下的教学运行模式,严格遵守学分制收费有关规定,保证学分制教学管理及收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将经批准的本校学分制收费标准,重新学习与修读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学费标准、退费办法、学分制收费管理及减免政策等有关内容予以公示。
常州工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