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订2016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通知
作者:[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2016-01-05 浏览次数: 1071

校教〔2016〕2号

 

各二级学院、直属教学部:

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组织教学内容、安排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为保证2016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订要求

(一)培养方案的制订责任人为专业系主任,二级学院审核人为二级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

(二)2016级专业培养方案模板可在教务处网页“下载中心”栏目下的“培养方案模板”中下载。

(三)课程代码由课程所属二级学院(直属教学部)根据教务处公布的编码规则编制。课程编码规则请在教务处网页“下载中心”栏目下的“其他资料”中下载。

(四)设置“机械制图”、“工程绘图”、“金工实习”、“电工实习”、“电子实习”等课程的专业,必须与开课学院商定这些课程的学时数(或周数)、开课学期与周次,以避免此类课程集中安排在某一学期或某几周的情况。

(五)各专业可根据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决定本专业是否开设通识课程模块中的大学语文、计算机语言课程以及选择何种语言,也可以改设其他计算机类课程。

(六)“专业导论与职业发展”统一安排在第一学期,“就业指导”安排在第六学期。上述两门课程均进课表、定教师,统一安排上课。

(七)高等数学课程类别根据生源情况有所调整,其学时学分数未发生变化。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课程、线性代数课程均设置了多学时(48学时、3学分)、少学时(32学时,2学分)两种,以满足不同专业的需求。具体见2016级专业培养方案模板。

(八)文科类专业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开设顺序有所调整,具体见2016级专业培养方案模板。

(九)每学期教学周数统一为19周。其中标准学制为四年的各专业,第一、八学期教学周数为18周;标准学制为五年的专业,第一、十学期教学周数为18周。

(十)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均应经专业指导委员会论证并通过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后,方可送交教务处。同时,应邀请用人单位代表参与培养方案的制定、论证工作。

(十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方向课程可适当前移,周学时可适当突破学校原有规定,避免第一学年主要课程过少的情况出现。原则上,毕业学期只安排毕业设计(论文)和毕业实习。

(十二)各专业在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时,应统筹考虑国家专业标准、国际专业认证、学校办学定位以及专业特色等因素,制订出符合本科要求、体现办学定位和专业特色的人才培养方案。

(十三)培养方案中提出的目标、要求、知识、能力,必须有相应的课程(教学环节)支撑。

(十四)制订培养方案的其他要求,请查阅“关于专业培养方案制(修)订和执行的原则意见(试行)”(院教〔2012〕14号)。

二、进程安排

(一)2016年3月14日前,各二级学院完成2016级各专业培养方案的初稿制订以及相关论证工作,经二级学院院长签字后送交教务处。新专业和培养方案调整幅度较大的专业,还需提交专业指导委员会的论证意见。

(二)2016年4月1日前,教务处组织审核,提出修改意见。

(三)2016年4月18日前,二级学院完成2016级专业培养方案的修改工作,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同时向教务处教学运行科提交形式规范的专业培养方案纸质稿一份及电子稿。

(四)2016年5月30日前,二级学院(直属教学部)完成与各专业培养方案相配套的课程教学大纲及课程简介编写,并将专业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简介等教学文件与资料在二级学院(直属教学部)网站发布。

(五)2016年10月15日前,教务处将全校2016级各专业培养方案编印成册。

培养方案的制订关系到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各教学单位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各阶段进度安排开展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教务处

                                        二○一六年一月五日

 

文件链接:关于制订2016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