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2018-10-17 浏览次数: 3302

常工政教〔2018〕9号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申请以学分认定方式获得课程学分的,按照《常州工学院学分认定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课程考核应突出应用,主要检验学生灵活运用知识的能力、综合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第二章  考核形式

第三条 各专业应依据课程特点合理确定考试和考查课程,并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标注。每学期的考试课程一般不能少于3门。

第四条 各专业应根据课程特点、教学要求等选择合适的考核方式,采用笔试、口试、论文、创作、设计等形式进行。

第五条 学校鼓励教师对课程考核方式进行改革。考核改革方案须经系(部)和二级学院、体育部(以下统称为教学单位)研究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试卷(题)库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课程归口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制订课程考核命题指南和评分标准,命题范围和考核内容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试题量、难易度和覆盖面应适当,具有区分度和一定的难度。试题题意应清晰明确,数据和资料应准确,文字应简练。

第七条 以笔试方式进行考核的课程应建立试卷(题)库。近三年内同一课程考核所用试卷(含补考、重修试卷)试题内容的重复率不得超过20%。

第八条 试卷(题)库由课程归口的教学单位负责管理。试卷(题)库管理人员由各教学单位指定,并报教务处备案,不得随意更换。任课教师凭《试卷抽取、印刷申请表》在考前一周从试卷(题)库中抽卷或组卷。抽卷或组卷应采取随机方式进行,不得指定抽取试卷。

第九条 试卷必须在校内文印服务中心印刷。教学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试卷的送印、取回和密封。试卷的送印必须采用纸质文本,严禁通过QQ、邮件或者U盘拷贝等方式进行。文印服务中心必须严格执行试卷收发登记制度。

第十条 试卷属学校机密材料,教学单位和文印服务中心必须对试卷(题)库以及试卷送印、印刷、运输、封存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各教学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教师和员工的保密教育,防患于未然。试卷失密必须及时报告教学单位和教务处。对于失密责任人,学校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十一条 教务处负责统筹学校课程考核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以笔试方式进行考核的时间原则上为90分钟,以其它方式进行考核的时间由各教学单位视课程特点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必须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相关课程的考核安排报教务处。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将课程考核安排及时通知到相关学生和监考教师。考核必须在预先安排好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变动。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各考场由课程所属教学单位安排一名专业教师担任主监考,由班级所在二级学院安排一名教师担任辅助监考。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期间,学校和各教学单位应分别成立巡视组,对考风考纪进行督察,并做好巡考记录。如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第五章 

第十六条 监考是教师教学工作的组成部分。监考教师必须服从教学单位或教务处的安排,按时参加监考,维护考场纪律,保证考核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教师因故不能参加监考,应向教学单位请假,由教学单位另行安排监考人员。

第十八条 监考教师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考前30分钟到规定地点领取试卷,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

(二)对考场进行整理,清理课桌内及周围的书籍、讲义、笔记本、纸张等物品。

(三)按要求排好座位,安排学生在指定座位就座,将考生携带的书包、通讯器材、电子词典等集中存放。

(四)检查考生身份证件,核对考生身份,清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

(五)宣布考场纪律。

(六)开考前5分钟将试卷拆封,并进行清点,发现遗漏应立即报告。正式开考时发卷。

第十九条 在课程考核过程中,监考教师必须做到以下事项:

(一)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不允许向学生示意答案。学生对试题字迹不清的地方提出询问时,可给予说明。

(二)维护考场纪律,预防作弊。如考生有违反考场纪律的倾向,监考教师应立即向学生提出警告;如考生有作弊行为,监考教师应立即停止其答题,保存作弊证据,并及时上报。

(三)严格掌握时间,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考核时间。提醒和督促学生按时交卷。

(四)做好考场的监督、巡查工作。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无故离开考场。不允许干扰学生,禁止在考场内吸烟。不得在监考时读书、看报、接打电话、发信息等。

第二十条 考核结束后,监考教师要收齐、整理好试卷,确保收回的试卷与发出的试卷相符。如发现缺少试卷,务必立即追回。监考教师要填写《考场记录表》,交教学单位备查。

  

第六章  考核纪律与考场规则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遵守以下考核纪律与考场规则:

(一)听从监考教师的安排。凡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者不得参加考核,该课程以零分记。

(二)携带在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同样有效)于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有关证件应放在桌面以备核查,证件不齐者不允许参加考核。

(三)进入考场后,将携带的课本、参考资料、练习本、纸张、书包、手机及电子设备等,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课桌上只放置必要的文具用品。考核过程中不允许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掌上电脑、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以及手机等通讯工具。

(四)按指定位置入座,考核过程中不得擅自移动座位。

(五)迟到15分钟及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考核开始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六)考核过程中,原则上不得离开考场。如因特殊原因必须离开的,需经监考教师批准。同一时间内只允许一位学生离开考场。

(七)在考核过程中应保持安静,不得互相交谈、左顾右盼。未经监考教师许可,不得互相借用任何物品。

(八)如有试卷分发差错、试题字迹模糊不清等问题,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涉及试题答案的内容不得询问。

(九)答题时一般用黑色或蓝色签字笔、圆珠笔书写,字迹应工整清楚。不允许用铅笔答卷(辅助作图、填涂答题卡除外)。除在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学号外,在试卷上不得作其他任何标记。答题在草稿纸上无效。

(十)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不得在考场附近谈话、说笑。考核结束铃响,应立即停止答卷。

第二十二条 以口试、论文、创作、设计等其它方式进行的考核,考核纪律由各教学单位视课程特点并参照第二十一条的要求自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如违反考场纪律、作弊或为他人作弊提供条件等,按《常州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第七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成绩记载与评定。

(一)考试课程总评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满60分及以上者方能取得该课程相应学分。考查课程总评成绩采用五级制记载,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及格及以上者方能取得该课程相应学分。考试(查)课程补考、重修的成绩记载方式与总评成绩记载方式相同。

(二)课程总评成绩由期末成绩、平时成绩、实验成绩(或课内实践成绩)等分项成绩构成,各分项成绩所占比例由各教学单位确定。课程补考、重修成绩以卷面实际成绩计。

1.平时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的出勤、听课、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情况做出的综合评定。

2.实验(实践)成绩依据准备、操作、报告等评定。课程中如包含实验(实践)环节,实验(实践)部分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理论考核。

3.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及以上,或缺交作业达全学期总量的三分之一及以上,取消其考核资格,该课程期末成绩标记为停考,总评成绩以零分计算,必须重修。

4.学生未参加考核且未办理任何手续的课程期末成绩标记为缺考,总评成绩以零分计,必须重修。

5.学生违纪的课程期末成绩标记为违纪,总评成绩以零分计,必须重修。

6.学生因病或生理缺陷等原因确实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须由本人申请,校医务室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和体育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上保健体育课,其考核成绩作为体育成绩。

(三)为全面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采用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课程考核的综合评价指标。

1.课程成绩绩点的计算

考试课程成绩绩点=(总评成绩/10)-5。总评成绩小于60分的课程成绩绩点为0

考查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为:

总评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5

3.5

2.5

1.5

0

  

  

2.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课程成绩绩点

3.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

4.需补考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后,可获得该课程学分,但其课程绩点均记为1.0。需重修的课程经考核合格后,可获得该课程学分,其课程绩点按实际成绩记录。

第二十五条 成绩录入与存档

(一)任课教师一般应在课程考核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绩评定和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工作。

(二)任课教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进行成绩评定及录入工作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安排其他合适教师按时进行成绩评定和录入。

(三)成绩录入后,任课教师须从教务管理系统中直接打印《课程或实践成绩登记表》,签名后提交学生班级所在的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存档。《课程或实践成绩登记表》不得涂改。

(四)各教学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对《课程或实践成绩登记表》分类存档。

第二十六条 成绩复查与更正

(一)学生如对课程成绩有疑问,可在该课程考核成绩公布后至下一学期开学二周内向本人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复查申请。经批准后,由承担课程的教学单位负责复查,并及时告知学生核查结果。超过规定期限,不再受理复查申请。

(二)由于试卷批改或录入导致的成绩错误,一经核实,必须予以更正。成绩更改须填写《成绩更正申请表》,说明更正原因,经任课教师、开课系(部)主任、开课教学单位分管教学负责人确认签名,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成绩公布、查询与证明的出具

(一)学校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提供学生总评成绩查询,不再另行公布。学生凭本人账号和密码登录查询。

(二)各二级学院应及时查询本学院学生成绩,并负责通知相关学生做好课程补考或重修准备。

(三)在校学生因出国、就业等原因,需要学校出具成绩证明的,可在所属二级学院打印成绩单并加盖二级学院印章后,提交教务处加盖教务处印章。毕业生的成绩到学校综合档案馆查询。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成绩录入等全过程负责,各教学单位对本单位所有任课教师的成绩评定、录入、归档等工作负责。

  

第八章  缓考、补考与重修考核

第二十九条 缓考

(一)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应提交相关证明和缓考申请表,经批准后可缓考。

(二)因事缓考一般不予批准。因急病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临时不能参加考核,原则上应在考核后三天内补办缓考手续,否则视为缺考。

(三)课程设计、实习等集中实践性环节原则上不能办理缓考。

(四)缓考与下学期开学后的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对待,但应注明缓考。缓考不合格者不再补考,必须重修。未按时参加缓考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条 补考

(一)理论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如在该课程考核中无缺考、违纪等行为,可以参加补考。

(二)课程设计、实习等集中实践性环节考核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必须重修。

(三)课程的补考一般在下一学期第二周前完成。通识必修课程的补考由学校统一安排,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的补考由教学单位自行安排。

(四)补考不合格者,可申请重修。

第三十一条 重修

学生所修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合格,必须重修。如在课程考核中出现缺考、违纪等行为,至少六个月后方可申请重修该课程。学生对已考核合格且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的,也可申请重修该课程。重修须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重修费。

(一)重修方式

1.组班重修。通识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人数达30人及以上,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不及格人数达20人及以上,需要组班重修。通识必修课程由教务处负责安排重修。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由开课教学单位负责安排重修。

2.跟班或辅导重修。因人数不足无法单独开班的课程,学生可以选择跟班重修或辅导重修。跟班重修由开课教学单位负责将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同门课程所在班级听课并参加该课程考核;辅导重修主要针对课程重修学期未开设该课程或因上课时间冲突不能参加跟班重修的课程,采取教师辅导的方式进行,由开课教学单位负责安排合适的教师进行课程辅导重修,并进行考核。

(二)重修安排

1.每学期开学初由各二级学院通知并指导学生重修选课。学生应关注教务处网上发布的选课通知,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处选课系统进行选课(网上报名),以获得课程重修资格。

2.申请课程重修的学生应向学校财务部门缴纳重修费。课程重修收费标准按照《常州工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的规定执行。

3.教务处根据财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清单对教务管理系统中重修学生名单进行维护,开课教学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安排重修并通知相关任课教师。

4.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公布重修学生名单及教学安排,通知学生按要求参加重修。

5.负责重修课程的教师应根据课程及重修学生的实际情况,制订教案或辅导计划。学生应按照规定听课或按照教师制订的辅导计划参加重修学习,并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考核。

6.需返校重修有关课程的结业学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于每学期开学初到二级学院办理重修申请手续,填写毕(结)业生返校重修申请表,按规定交纳重修费,由各二级学院将返校重修情况汇总后报教务处。返校重修由各开课教学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安排。

7.未取得学位的毕业生,可在毕业后一年内完成相关课程的返校重修,程序同上。

(三)重修考核

1.无论参加何种方式重修,学生均应认真完成课程学习任务,否则不能参加考核。

2.组班重修考核:通识必修课程考核由教务处负责统一安排;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由开课教学单位负责安排。

3.跟班重修考核:参加所跟班级的课程考核。

4.辅导重修考核:考核时间一般为每学期的第16周前,由各教学单位统一组织进行,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级学生起开始执行。其他学生仍适用于《常州工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常工政教20145号)。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