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工学院新专业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发布部门] 发布时间: 2020-08-03 浏览次数: 883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专业结构,规范新专业的设置、建设及评估等相关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省教育厅《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新设专业评估工作方案(试行)》(苏教高2016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新专业设置、建设及评估等相关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新专业设置必须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的总体要求以及学校学科专业发展总体规划。

第四条 新专业的增设应与学校的整体发展水平相适应。各二级学院每年申请新增专业数一般不超过1个。

第五条各二级学院在申请增设新专业前,应进行充分调研和论证,制订切实可行的人才培养方案,提出专业建设规划,创造条件保障新专业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条新专业申报流程。

(一)申请增设新专业的二级学院,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向教务处提交专业设置申请材料,包括:设置新专业申请报告、专业人才社会需求调研与预测分析报告、设置新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人才培养方案及论证材料、专业主要课程和主要实践性环节的教学大纲、专业师资情况及实验室条件等情况的说明等。

(二)学校专业建设领导小组对提出申请的新专业进行评议,提出拟增设新专业建议,并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审定通过的新专业申报材料应在学校网站上公示7日。

(三)公示无异议后,教务处组织将申报材料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七条新专业获批后,专业所在院系应进一步组织制定详细的专业建设计划,包括总体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计划、招生计划、课程建设计划、教材和图书资料建设计划、实验室建设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等,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新专业应积极探索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途径和模式,保证培养目标的达成,并致力办出特色。

第九条 学校和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划拨专项经费,支持新专业开展调研论证、师资培养、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编写等专业建设工作。

第十条学校在新专业办学的第三年组织新设专业评估。具体流程为:

(一)专业自评。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成立新设专业评估工作小组,对照《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新设专业评估工作方案(试行)》(苏教高201617号),组织开展自评工作,完成《江苏省普通高校本科新设专业评估自评报告》,填报《江苏省普通高校本科新设专业评估基本状态数据表》。

(二)学校评估。学校组织专家对参评专业进行评估,参评专业根据专家反馈意见进行整改完善。

(三)教务处负责将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评估院。后续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学校在新专业办学的第四年,组织进行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增列审核工作。具体流程为:

(一)专业审核。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成立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增列审核工作小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二)学校审核。学校组织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参评专业进

行实地审核。

(三)教务处负责将相关材料报送省学位委员会。后续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新专业在新设专业评估和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增列审核中,成绩不合格的,需停止招生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招生。如连续三年不招生,则停办该专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新专业设置的原则意见》(院教〔200553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