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教职工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奖励的范围:教学成果奖,专业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基地)、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教学研究论文,优秀教学团队,教学名师,精品课程,精品教材,指导毕业设计(论文)获奖,指导学生学科竞赛获奖,指导学生创新创业训练,教学类比赛获奖等。
第三条 教学奖励的对象:我校在岗在编人员,且成果(项目)第一署名单位为常州工学院。
第四条 教学奖励的标准。
序号 | 成果(项目) 类别 | 级别与等级 | 奖励金额 (单位:万元) | 备注 | |
1 | 教学成果奖 | 国家级 | 特等奖 | 100 | 以获奖文件或证书为依据。 |
一等奖 | 50 | ||||
二等奖 | 20 | ||||
省级 | 特等奖 | 5 | |||
一等奖 | 3 | ||||
二等奖 | 1 | ||||
校级 | 特等奖 | 0.5 | |||
一等奖 | 0.4 | ||||
二等奖 | 0.3 | ||||
2 | 专业建设 项目 | 国家级 | ------ | 10 | 以通过验收批文为依据。 |
省级 | 专业 | 2 | |||
专业类 | 4 | ||||
3 | 实验中心 实践中心 实践基地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基地) | 国家级 | ------ | 10 | 以通过验收批文为依据。 |
省级 | ------ | 2 | |||
4 | 教学研究 论文 | ------ | ------ | ------ | 按学校科研奖励办法执行,由科研处统一办理。 |
5 | 优秀教学 团队 | 国家级 | ------ | 10 | 以获选批文或证书为依据。 |
省级 | ------ | 2 | |||
6 | 教学名师 | 国家级 | ------ | 10 | 以获选批文或证书为依据。 |
省级 | ------ | 2 | |||
校级 | ------ | 0.5 | |||
7 | 精品课程 | 国家级 | ------ | 5 | 以获选批文或证书为依据。 |
省级 | ------ | 2 | |||
8 | 精品教材 | 国家级 | ------ | 2 | 1.以获奖证书或批文为依据。 2.必须是第一主编。 3.必须是本科教材。 |
省级 | ------ | 0.5 | |||
9 | 指导毕业 设计(论文)获奖 | 省级 | 一等奖 | 0.5 | 以获奖证书或批文为依据。 |
二等奖 | 0.3 | ||||
三等奖 | 0.1 | ||||
团队 | 0.5 | ||||
10 | 指导学生 参加学科 竞赛获奖 | A类(国家级) | 一等奖 | 1 | 1. 类别与级别详见“常州工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2. 根据指导教师贡献大小,由负责组织参赛的单位自行确定奖金的具体分配办法。 3. 比赛设特等奖的对应本办法一等奖,依次类推。 |
二等奖 | 0.5 | ||||
三等奖 | 0.3 | ||||
A类(省级) | 一等奖 | 0.2 | |||
二等奖 | 0.1 | ||||
三等奖 | 0.05 | ||||
B类(国家级) | 一等奖 | 0.2 | |||
二等奖 | 0.1 | ||||
三等奖 | 0.05 | ||||
B类(省级) | 一等奖 | 0.1 | |||
二等奖 | 0.05 | ||||
三等奖 | 0.02 | ||||
11 | 指导学生 创新创业 训练计划 项目 | 国家级 | ------ | 0.1 | 以通过验收批文为依据。 |
省级 | ------ | 0.05 | |||
12 | 教学类比赛 | 国家级 | 一等奖 | 1 | 1. 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2. 包括多媒体课件比赛、讲课比赛等。 |
二等奖 | 0.5 | ||||
三等奖 | 0.3 | ||||
省级 | 一等奖 | 0.5 | |||
二等奖 | 0.3 | ||||
三等奖 | 0.1 | ||||
市级 | 一等奖 | 0.3 | |||
二等奖 | 0.2 | ||||
三等奖 | 0.1 |
第五条 教学奖励的申报。
1.教学奖励由成果(项目)负责人(第一完成人)提出申请。
2.二级学院(直属学部)负责对本单位人员申请的教学奖励进行初审、汇总,签署意见后将《教学奖励审核汇总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教务处。
第六条 教学奖励的核准。
1.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2.报学校批准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则实施奖励。
3.对其中有争议的成果(项目),提交学校研究裁定。
第七条 各项奖励均以文件或证书原件为依据,对重复获奖的按照最高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奖金由成果(项目)负责人(第一完成人)负责领取和分配。涉及税收问题按国家相关法规办理。
第九条 教学奖励每年集中申报、核准、颁发一次,所需经费在学校年度预算中单独列支。具体事项由教务处发文通知。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教务处提交学校裁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